社区积分制管理是统一居民公益行为的度量衡
白石坡社区积分制管理通过统一社区居民公益行为的度量衡,不仅实现了社区居民公益行为的可比性,促进社区公益行为的多样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社区居民公益行为的差异性与可比性之间的矛盾问题。
具体来说,社区居民公益行为的差异化和多样化,既是客观事实,又是居民需要。然而,社区居民公益行为的差异性越大、多样性程度越高,则其可比性就越低、计量也越困难。社会管理积分制通过统一居民公益行为之间的度量衡,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积分行为事项之间差别极大,分属于不同积分类别,例如,“主动参加义务巡逻”属于“社会治理”,“主动到社区登记育龄妇女信息”则属于“公共服务之计生服务”,这两种行为差异之大,本不能拿来比较,但通过积分制进行量化,可都得到“奖5分”的积分标准,即这两种行为在社区社会管理中同等重要。再例如,“公共服务之劳动保障”的积分行为事项“积极参加各项就业培训,一次奖2分”,而“社会公德”的积分事项“义务献血,每100毫升奖5分”,这表明,前者在社区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程度低于后者。以此类推,可以得出,无论差异化多大的社区居民公益行为,以及无论什么样的社区居民公益行为,只要按照一定规则使用统一的度量衡“积分”,都可以直接拿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