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积分制管理中居民公益行为的报酬设计
社区积分制管理中居民公益行为的报酬要设计好。这种报酬我们通常可以用两种办法来解决,第一个是留名,第二个是取利。留名与取利相权衡的话,留名比取利重要,尤其是公益行为,不是商业行为,如果是商业行为的话,当然是取利重要。就留名而言,我们要区别好居民留名和社会正名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居民可以主动申报,就是说:“我要申报”。还有可能由社会正名。我们居民可以主动去留名,在这里我想给各位领导加上一句话,与大家分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其实有很多公益行为没有得到社会的正名,有时候我们社会去正名了以后,甚至会有许多闲话,这个人就是想出名,这个人就是想引起社会的关注。我认为这种评论太不好了。对不对?我觉得社会应该给我们社区的公益行为正名,如果我们社会给正名了,我们的居民就不会主动去说明,对不对?另外,就取利而言,我们要区别好直接取利和间接取利的关系。直接取利是什么意思?比如,我看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我把他扶起来,然后我向他索取酬劳,这叫直接取利;间接取利是什么意思呢?比如,我把老人扶起来了,社会给我报酬,这就叫间接取利。间接取利这个“利”可以来自社区居民的群体,也可以来自社会公益人士,也可以来自政府。不论来自政府来自哪里,就是我们在座的各位纳税人。
社区积分制管理将积分对象从居民公益行为扩展到我说的下面的至少三大行为之中。比如扩展到社区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我们的企业、商业组织在商业行为中应该履行的,他跟社区相关的交易行为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如果履行得好,可以给予积分;如果做好了这件事的话,我觉得我们的社区书记、主任更加荣光。第二个扩展是,把社会公益组织的服务行为纳入进来,我们有很多社会组织到社区里面举行公益活动,但是有少部分人假借公益事业之名取私人之利,但是我们有更多的确确实实以公益之名取社会之利,那我们就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我觉得这个很重要。另外一个就是社区公益人员的服务行为,也就是把他引入到不仅仅是管理居民的行为,管理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我觉得第二条建议可以向这方面扩展。